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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查处故意逃避防疫查验和散布虚假消息等违法行为的通告(2022年第22号)

发布时间:2022-04-15 07:57 信息来源: 阜阳市政府网 浏览:163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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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最大限度防范疫情传播风险,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依法查处以下故意逃避防疫查验和散布虚假消息等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一、伪造、变造、买卖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逃避疫情防控检查,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

二、以故意调换乘坐车辆、故意改变线路、冲击防疫卡点等方式,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以提供车辆、带路等方式帮助他人逃避防疫查验的。

三、来自中高风险地区或者有发生疫情地区旅居史人员,以及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其密接者、次密接者,不履行报告报备义务,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的。

四、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商场、酒店宾馆、餐馆、医院、药店、诊所等聚集场所的,不按要求配合两码查验、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

六、学校、小区、超市、菜市场、商场、酒店宾馆、餐馆、医院、药店、诊所、快递点、建筑工地、物流园区、培训机构等场所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的。

七、在隔离点随意走动、聚集,拒不接受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疫措施且不听劝阻的。

八、封控区、管控区的居民拒不配合管理,违反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规定的;居家健康监测期间不遵守防疫要求,擅自外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的。

九、故意泄露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且帮助散布和传播,引发公众恐慌的。

凡存在以上行为,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打击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上述违法行为。

举报电话:0558-110。



阜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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